盗窃罪: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秘密手段逃避缴纳停车费,例如利用停车场管理系统的漏洞(如在无人值守的电子收费停车场,紧跟前车出场、在免费时段假出场后又将车停回等方式),使停车场管理方无法准确记录车辆的停车时间和应缴费金额,从而逃避缴费,当这种行为多次实施(两年内三次以上)或涉及数额较大(1000 元及以上),且符合盗窃罪其他构成要件时,可能会被定性为盗窃罪,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 例如,北京的蔡某利用与前车 “同进同出” 方式,在无人看管电子收费停车场,恶意逃避停车缴费共计 52 次,欠费金额达 2870 元,最终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大兴警方刑事拘留。
故意毁坏财物罪:如果在逃费过程中,采取了暴力或破坏手段,如未能成功闯过栏杆,而是正好撞上栏杆且将收费闸机破坏,当造成的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时,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。
治安违法:即使逃费行为不构成上述犯罪,也可能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属于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,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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